我叫王姜丽 是湖南省桃源县漆河镇涌泉村,系一名残疾人,在木塘垸镇集市卖文具用品为生。我女儿何桉凤,生前系木塘垸镇中心小学六年级学生。活泼可爱的女儿,家庭的希望,三代单传,视若珍宝,可是她的生命却永远定格在6月25日小学毕业考试这天。
一、老师放学时间交待不清,造成家长不知情已放学,且无法监管到位!我11岁的女儿在家长不知情已提前放学的情况下私自下池塘游泳溺水身亡,请问老师您有没有义务告知家长准确具体的放学时间。这是一条几乎从来没有发过类似的信息,6月25日不是正常上课,是六年级学生毕业考试放假的日子 二、防溺水宣传工作流于形式,为何告家长防溺水通知书我没见过,更没签过字,怎有冒充家长亲笔签字的存档?请问是学校老师弄虚作假还是工作疏忽? 三、安全教育应该是教育重点!!为什么《生命与健康常识》教科书四年级以来一直没有过一次课堂教育,学生的溺亡是否与该教育的严重缺失有关,且木塘垸镇近几年来是几乎年年有学生溺亡。 四、事后才领悟到是因为该116班的班主任老师工作疏忽,直接把学校发给班主任老师的信息没有过滤,直接发到家长群造成悲剧的发生,是不是教育系统的失败,学校安全教育人的失职。 五、从事发至今,为什么我多次求助当地教育和政府部门,得到的是学校无责,或者回复是你去起诉呀!(有录音为证)到底是当地政府在和稀泥还是因为学校背后有庞大的保护伞。 1、事发后6月27日打学校校长电话十多次无人接听。 2、7月上旬当地政府处理只是出于人道主义救助五万元。 3、9月上旬,在县政府指示下再次讨论谈到赔偿问题时,仅说赔偿三十万,我提要求就无下文。 4、国庆节前发给我的上访回复函(432021092891267)国庆节后查到还是8月份当地政府有让我签字,当时我有指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文件,更气愤的是学校,没给我看过更没签字,放学时间交待不清的重点只字不提,直接当回复函放在网上。 5、12月份我有登农村日报和湘江时报寻求关注和帮助,看到的是关于《市长批示件627号》办理情况的回复,是一套严重与事实不符点说辞,为什么不能以事实说话。 六、宝贝,为什么见你早上活泼可爱的背着书包上学去,妈妈永远再见不到你背着书包回家?老师,您有没有义务把放学时间交待清楚?这监护权是不是该您老师承担!作为母亲,我已痛失爱子,锥心刺骨,难道还要面对公正的缺席。以上材料我愿负法律责任!我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中日夜煎熬,我多次投诉无果,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尽快核实,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定责任,在此新年之际,以告孩子在天之灵。 请求人:王姜丽 2022年1月24日 |
|
1楼#
发布于:2022-02-07 11:53
帖内置顶 – – 2022-02-07 11:54
市民: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事件基本情况 (一)信访人家庭情况。信访人系何某凤母亲,何某凤父母离异,法院判决直接监护人为何某凤父亲。但何某凤一直随信访人生活,信访人离异后再婚,与其现任丈夫育有一女,家庭情况复杂。 (二)事发经过。6月25日下午4时37分,木塘垸镇中心小学六年级116班学生何某凤在放学后走出校门,前往木塘垸镇“木塘人家”农庄附近池塘玩水,下午5时左右不慎溺水。过路路人发现后立刻呼唤周围居民开始施救,并及时拨打110、120,同时与学校、镇卫生院联系,后派出所值班干警、卫生院医生将学生送往镇卫生院进行专业抢救,下午约6时许,经市人民医院、镇卫生院确定何某凤已停止呼吸,确认死亡。 (二)事后处理。事发后,学校第一时间向县教育局报告,县教育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教育局电话汇报。事发当天22:00,镇政府组织学校、村居、当事人亲属进行了初步调查了解。具初步调查,学校、镇政府、村居安全管理及防溺水教育到位,履行了防溺水工作职责。信访人当晚对何某凤溺亡提出了疑问,调查组对信访人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解答,并对信访人及家属进行了疏导,当时信访人及其家属接受了调查结果。事发次日,何某凤尸体运回户籍所在地漆河镇,并于6月27日下葬。 (三)后续维稳情况。何某凤安葬前后,信访人多次向学校、镇政府提出了赔偿要求。2021年6月25日、6月29日、7月5日、7月8日,我县组织县委政法委、县教育局、县信访局、漆河镇、木塘垸镇等单位,与何某凤家属进行了4次协调。在7月5日的第3次协调时,考虑到何某凤家为建档立卡户,且家中有残疾人,协调组经多方筹措资金,决定给予其家庭5万元人道主义救助,何某凤母亲同意调解并约定前往县信访局签订处理协议。7月8日签订协议时,父母双方因人道主义救助金5万元分配问题发生争执,未能完成协议签订。此后,信访人又分别提出了赔偿15万元、25万元的要求。诉求未达成后,多次到市教育局上访,也多次向省教育厅进行电话上访。县教育局、当地政府多次上门慰问,给信访人做疏导解释工作,但信访人一直未息访。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信访人质疑“学校放学时间老师未交待清楚”的情况核实。学校按照规定作息,该校六年级夏季放学时间为16:30,多年来每天放学时间固定。事发前一天,班主任将考试时间及放学时间写在黑板上,考试结束时间为16:00,放学时间为16:30。事发当天,考试结束后,学校组织开展了30分钟的防溺水安全教育,16:30放学。监控显示何某凤出校门时间为16:37。不存在何某凤向信访人表述的“晚上会迟点放学”、放学时间老师未交待清楚的情况。 (二)关于信访人质疑“学校放学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情况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2 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学校无义务将年满11岁的何某凤在放学时交到家长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且该生自三年级以来,每天基本独自回家,事发当天,监护人并不在家,该生溺亡后1个半小时候才赶回家,监护人当天并无接送何某凤的计划。学校放学安全管理不存在问题。 (三)关于信访人质疑“学校安全教育存在问题”的情况核实。2021年4月起,桃源县政府开始部署防范学生溺水工作,学校、乡镇街道、村居联防联动,扎实开展了防范学生溺水专项行动。该校针对防溺水教育开展的活动不少于15项,完成了上级规定的防溺水教育要求。如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张贴了防溺水宣传挂图等“六个一”等活动。还开展了多项自选教育,如千名学生防溺水签名活动;组织学生手写防溺水主题班会心得。事发当天,考试结束后,学校还进行了30分钟防溺水教育。学校防溺水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扎实,不存在安全教育有缺失。 (四)关于信访人质疑“《致中小学家长的一封信》非本人签字”的情况核实。学校可提供2018年至2021年存档的何某凤不购买保险回执单及承诺书签名,笔迹一致。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我们认为镇政府、学校、村居尽到了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责任,信访人提出的诉求,没有法律及政策依据。 桃源县教育局 2022年2月7日 |
|
2楼#
发布于:2022-01-25 18:58
平时家长每天去接孩子还是孩子每天都自己回去的?如果不是每天都接了孩子,那老师发不发短信不影响孩子回去路上玩水吧?
|
|
4楼#
发布于:2022-01-25 22:23
表示慰问同情,现在的孩子和以前的孩子真不同了,现在的学校和以前的学校性质也不同了。孩子成了宝,学校成了托管机构运营公司,老师成了商人职业,褪去了一切附加在上面的美好光环。站在动不动就要这自愿,那缴费的角度来说,要求赔偿不过分。放在二三十年前要求承担责任,我觉得不可理解。
再次表示,慰问,同情,当下的教育模式下,要求学校承担责任有道理。 |
|
7楼#
发布于:2022-01-25 23:33
|
|
8楼#
发布于:2022-01-26 08:16
表示同情!
这事找学校?好像有点不合适,哪个不希望你的孩子出事故,11岁孩子,孩子教育主要在家,? 如果说教育存在问题,对于孩子的失去,主要应该反省的更是孩子的父母!其次才是教师。 |
|
9楼#
发布于:2022-01-26 08:28
同情你的遭遇,但作为家长的,我觉得也要负一半的责,不管是平时正常上下学还是放假,告诉家里小朋友放学后按时回家不仅是学校平时应该嘱咐的话,也是作为家长平时需要经常告诉小朋友的。
|
|
10楼#
发布于:2022-01-26 09:24
这种事发生在谁身上都很难过,也很难受,但是一味的将全部的责任推给老师,推给学校,指责老师、指责学校,也有点过,老师、学校也不希望孩子出事。孩子的安全教育是学校和父母双方的事,不是学校单方面的责任。
|
|
11楼#
发布于:2022-01-26 09:44
|
|
12楼#
发布于:2022-01-26 11:31
|
|
13楼#
发布于:2022-01-26 19:51
|
|
15楼#
发布于:2022-01-26 20:04
深表同情,学校在安全教育工作上有责任,应当受到主管部门诸如扣除绩效、撤销平安校园称号之类的处分,但是此案例中学校对学生溺水无任何直接因果关系。六年级孩子应当具备有一定的安全意识,放学时间出事了就找学校没有教育好,那家长是做什么用的?
|
|
16楼#
发布于:2022-01-27 09:50
|
|
17楼#
发布于:2022-01-27 16:04
深表同情,不过小孩的各方面教育主要还是靠家庭,尤其是现在双减政策下,老师连作业都不布置了,还指望他们能管那么多吗
|
|
22楼#
发布于:2022-02-07 11:53
市民: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事件基本情况 (一)信访人家庭情况。信访人系何某凤母亲,何某凤父母离异,法院判决直接监护人为何某凤父亲。但何某凤一直随信访人生活,信访人离异后再婚,与其现任丈夫育有一女,家庭情况复杂。 (二)事发经过。6月25日下午4时37分,木塘垸镇中心小学六年级116班学生何某凤在放学后走出校门,前往木塘垸镇“木塘人家”农庄附近池塘玩水,下午5时左右不慎溺水。过路路人发现后立刻呼唤周围居民开始施救,并及时拨打110、120,同时与学校、镇卫生院联系,后派出所值班干警、卫生院医生将学生送往镇卫生院进行专业抢救,下午约6时许,经市人民医院、镇卫生院确定何某凤已停止呼吸,确认死亡。 (二)事后处理。事发后,学校第一时间向县教育局报告,县教育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教育局电话汇报。事发当天22:00,镇政府组织学校、村居、当事人亲属进行了初步调查了解。具初步调查,学校、镇政府、村居安全管理及防溺水教育到位,履行了防溺水工作职责。信访人当晚对何某凤溺亡提出了疑问,调查组对信访人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解答,并对信访人及家属进行了疏导,当时信访人及其家属接受了调查结果。事发次日,何某凤尸体运回户籍所在地漆河镇,并于6月27日下葬。 (三)后续维稳情况。何某凤安葬前后,信访人多次向学校、镇政府提出了赔偿要求。2021年6月25日、6月29日、7月5日、7月8日,我县组织县委政法委、县教育局、县信访局、漆河镇、木塘垸镇等单位,与何某凤家属进行了4次协调。在7月5日的第3次协调时,考虑到何某凤家为建档立卡户,且家中有残疾人,协调组经多方筹措资金,决定给予其家庭5万元人道主义救助,何某凤母亲同意调解并约定前往县信访局签订处理协议。7月8日签订协议时,父母双方因人道主义救助金5万元分配问题发生争执,未能完成协议签订。此后,信访人又分别提出了赔偿15万元、25万元的要求。诉求未达成后,多次到市教育局上访,也多次向省教育厅进行电话上访。县教育局、当地政府多次上门慰问,给信访人做疏导解释工作,但信访人一直未息访。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信访人质疑“学校放学时间老师未交待清楚”的情况核实。学校按照规定作息,该校六年级夏季放学时间为16:30,多年来每天放学时间固定。事发前一天,班主任将考试时间及放学时间写在黑板上,考试结束时间为16:00,放学时间为16:30。事发当天,考试结束后,学校组织开展了30分钟的防溺水安全教育,16:30放学。监控显示何某凤出校门时间为16:37。不存在何某凤向信访人表述的“晚上会迟点放学”、放学时间老师未交待清楚的情况。 (二)关于信访人质疑“学校放学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情况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2 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学校无义务将年满11岁的何某凤在放学时交到家长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且该生自三年级以来,每天基本独自回家,事发当天,监护人并不在家,该生溺亡后1个半小时候才赶回家,监护人当天并无接送何某凤的计划。学校放学安全管理不存在问题。 (三)关于信访人质疑“学校安全教育存在问题”的情况核实。2021年4月起,桃源县政府开始部署防范学生溺水工作,学校、乡镇街道、村居联防联动,扎实开展了防范学生溺水专项行动。该校针对防溺水教育开展的活动不少于15项,完成了上级规定的防溺水教育要求。如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张贴了防溺水宣传挂图等“六个一”等活动。还开展了多项自选教育,如千名学生防溺水签名活动;组织学生手写防溺水主题班会心得。事发当天,考试结束后,学校还进行了30分钟防溺水教育。学校防溺水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扎实,不存在安全教育有缺失。 (四)关于信访人质疑“《致中小学家长的一封信》非本人签字”的情况核实。学校可提供2018年至2021年存档的何某凤不购买保险回执单及承诺书签名,笔迹一致。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我们认为镇政府、学校、村居尽到了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责任,信访人提出的诉求,没有法律及政策依据。 桃源县教育局 2022年2月7日 |
|
上一页
下一页